2007年6月14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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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借公款七天即还 国企老总被定有罪
黄旭

  东阳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钱某(化名)碍于朋友情面,将公司40万元现金出借给对方公司用于归还银行贷款。7天后,这家公司如期将借款归还。日前,钱某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“有罪”。钱某不明白,自己将钱借给其他公司,既不是进行非法活动,时间也没有超过3个月,为何构成了挪用公款罪?
  2006年2月,东阳市某有限公司200万的银行贷款到期,可是公司还差40万元的资金。于是,公司经理张某就找到了某国有企业的负责人钱某,向其借40万元资金应急。碍于朋友情面,钱某同意将单位的闲置资金40万元暂借,并让出纳办理此事,要求不记入财务账。7天后,张某公司如期归还借款。今年1月,东窗事发,东阳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。今年6月初,东阳市法院经过审理,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钱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。
    检察官认为: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其中一个客观情形,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,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。本案的关键就在于将公款借给朋友公司使用,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“归个人使用”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是,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,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,或者借款、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,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,都属“以个人名义”。本案中,钱某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“以个人名义”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,且数额较大,其借款用于企业归还银行贷款,属营利活动。